問題詳情

2 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法法源之屬性?
(A)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B)行政法院判例
(C)行政法院判決
(D)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適中0.502665
統計:A(129),B(232),C(1691),D(1113),E(169)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0000000000000000、釋683

用户評論

陳山姆】評論

『判例』可以當做行政法之法源,『判例』源自於『最高法院』以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SO ~~E 所說的行政法院還包含高等法院,所以不算喔~~~~所以答案是C.......DE都不算是行政法之法源~~

TING】評論

C.僅具個案的效力 無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

看電視戴眼鏡】評論

(C)判決只有個案之拘束力,判例則對將來發生之同類事件有一般之拘束力(D)最高法院民刑庭總會之決議,以及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議決,原本僅有整合其內部法律見解之作用,但此類決議一經對外刊行,常為下級法院或行政機關所援用,其事實上之拘束力不容否認,故釋字第374、620號解釋認為與命令相當,並得最做為違憲審查之對象。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D)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則須經下級法院及行政機關援用,才具有事實拘束力。 釋字620: 最高行政法院在具體個案之外,表示其適用法律見解之決 議,原僅供院內法官辦案之參考,並無必然之拘束力,雖不能與判例等量齊觀,惟決議之製作既有法令依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及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二 十八條),又為代表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見解,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七四號解釋闡釋有案,合先說明。

張子傑】評論

判例已經取消了

瘖啞人】評論

所所以现在bcd都不具?

點點】評論

現在BCD才是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