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西】評論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Momo Chen】評論
D選項為行政罰法第34條第1項第3款
【derek801204】評論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34 下列何者,非即時強制之方法? (A)對於人之管束 (B)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C)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D)對於證據之保全 =行政罰法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對於證據之保全=>程序行為(非行政罰)
【CHU】評論
行政執行法36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