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張三與李四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訂定土地買賣契約,約定以契約日之土地公告現值 200 萬元為移轉現值申報土地增值稅。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調漲為 210 萬元,張三與李四於 102 年 1 月 21 日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試問該筆土地應以多少元計徵土地增值稅?
(A)200 萬元
(B)210 萬元
(C)205 萬元
(D)215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1392
統計:A(70),B(209),C(4),D(0),E(0)

用户評論

阿成】評論

超過30天 依申報時公告現值為準

Leon】評論

土地稅法第30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