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ris Tu】評論
A選項不是行政契約,並非公權力行政,公權力行政是強制與服從關係,A選項是私經濟行政。但不是私經濟行政的"行政私法行為"(又稱私法形式之給付行政),因為行政私法行為是"直接"達成行政任務的私法手段,例如:出售國宅。個人認為發包興建國宅應該是"行政輔助行為",與人民簽訂私法契約,"間接"輔助行政目的之完成。(書上有舉例到:發包興建辦公大樓)林清老師的解題認為:"與住宅興建業者屬於單純之私法關係"。這部分和上述的似乎有點矛盾(或是一樣的意思?),請高手解答一下,謝謝^^
【derek801204】評論
行政私法行為全稱為「私法方式之給付行政」,係國家以私法方式直接達成行政任務之行為,而在從事行政私法行為,並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以促進人民福利為目的,通常為憲法上之任務由私法方式達成,如自來水供應、公車服務、助學貸款,在手段上可區分為:
【木瓜葛格】評論
依大法官釋字540號解釋:「承購與...
【ミヤザワ】評論
釋字第 540 號解釋採用兩階段理論,判斷政府興建國民住宅給人民申請與承租承購的性質,前階段行為如提出國宅承購、承租或貸款需求之「申請」屬於公法性質,其申請受到駁回,不服「駁回申請」應提起行政救濟,後段行為是指「符合申請或核准申購國民住宅後」,主管機關與人民之間的法律關係,如訂立私法上買賣、租賃或借貸國民住宅契約等,則屬於私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