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毛】評論
第 90 條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D第 88 條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B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第 89 條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C第 87 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A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