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毛】評論
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岩田光夫】評論
刑訴237: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D選項只說案發於郊外無人知曉,未寫明B知不知道丟他手榴彈的是誰,若不知道丟的人是誰則不會開始倒數那6個月)
【Flanerie1221】評論
to 3F: B是重傷,不是告訴乃論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