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 1 年,復經依職權送請再議,由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處分駁回再議確定,嗣後,檢察官擬就同一案件起訴甲犯公共危險罪嫌。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檢察官依被害人聲請或依職權,得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B)如甲於緩起訴前,曾犯他罪,在緩起訴期間內經法院判決拘役 59 日,構成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
(C)檢察官在緩起訴期滿後,因甲另犯過失致死罪經起訴,故撤銷緩起訴處分
(D)檢察官曾命甲分 4 期,每期向公庫支付 1 萬元,甲僅支付 1 期即不交,檢察官在緩起訴期間內欲起訴甲,應先撤銷緩起訴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53901
統計:A(26),B(20),C(7),D(64),E(0)

用户評論

岩田光夫】評論

雖然檢察官是可以依職權或被害人之申請而撤銷、繼續調查或起訴,但因為不可以罔顧被告的權益,所以必須是因為被告做了一些不好的事,才能對被告做上述那些不利益之處分,條件如下: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