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毛】評論
第 198 條 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A)不僅得由檢察官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第 208 條 (機關鑑定) 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六條至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用之。第 202 條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B)第 205-1 條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
【KEKE】評論
(A)非僅檢察官可選任(B)機關鑑定 (第208條) 未準用第202條(C)第198條明文(D)第205-2條未規定司法警察官可採取血液之規定
【岩田光夫】評論
以書面為報告,無具結條款之準用以人為報告,才有具結條款之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