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an】評論
第35條 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 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第36條 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 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
【Saan】評論
第35條 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 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第36條 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 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