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甲開車肇事,其肇事地點,在 A、B 二法院管轄區域的邊界,致使其行為事實之具體所在不明。A、B 法院均認管轄權在對方。該管轄之爭議,經 A、B 二法院之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指定有土地管轄權之 C 法院為審理,但對於該管轄之指定,甲有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非屬其得抗告之範圍,不得提起抗告
(B)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認為僅能從 A、B 二者間選一指定,不得指定 C 法院,而提起抗告
(C)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雖得指定 C 法院,但有所不妥,而得提起抗告
(D)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雖得提起抗告,但因 C 法院有管轄權,故應為抗告駁回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5
統計:A(84),B(7),C(15),D(21),E(0)
用户評論
【老毛】評論
第 404 條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 、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 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