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ui Ting Cha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9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下列何者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A)委託人 (B)受託人 (C)受益人 (D)監察人

【評論內容】

第 4 條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

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

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評論主題】19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下列何者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A)委託人 (B)受託人 (C)受益人 (D)監察人

【評論內容】

第 4 條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

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

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評論主題】15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之規定,其處理程序何者正確? (A)經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6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

【評論內容】

第 73-1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

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

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

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

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

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

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

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