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31條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予申誡。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19條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