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ern】評論
第 880 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JHAJIPI】評論
假設民國100年甲跟乙借錢用A房子抵押,經過15年之後(消滅時效是15年)時效消滅~這時乙如果要請求甲還錢,甲可以行使抗辯權拒絕還錢給乙~但是因為抵押權是債權時效完成後才開始計算的五年內,(也就是115年才開始起算五年),所以只要在120年以前,乙都可對A房子實施抵押權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