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言喵語】評論
依民法§1148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另設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制度,使繼承人有選擇權,故繼承人依本條規定主張限定繼承,即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所定「除本法另有規定」之情形。如要限定繼承,應於三個月期限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1156)。如要拋棄繼承,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1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