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警察行使職權常會涉及人民身體之自由,下列依憲法第 8 條有關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之敘述,何者有誤?
(A)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B)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C)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應以口頭或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D)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Emma】評論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