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警察運用第三人(線民)蒐集資料,如第三人侵害他人權益時,則:
(A)第三人(線民)無罪,警察亦無須負責
(B)第三人(線民)有罪,警察亦應負連帶責任
(C)第三人(線民)應自負其責,警察無連帶責任
(D)第三人(線民)無罪,警察應負責。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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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113行政三等】評論

第三人(線民)之運用僅在蒐集資料,並未從事實際偵查犯 罪工作,且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明定「其從事 祕密蒐集資料工作,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是以,除 有可歸責警察之事由外,其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應自負其 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