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庭安】評論
A 錯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B 錯主計如果自己編錯,就算再叫他核對,也找不出錯誤啊!所以要給審計機關核對D 錯直接發比較快,如果沒什麼事,又要給審計再發出去沒意義(拖時間)
【amy】評論
(A)會計法§84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存體暨處理手冊,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 在總會計至少保存二十年;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至少保存十年; 在分會計、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B)會計法§90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之會計總報告,與其政府之公庫、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 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C)會計法§92 採用機器集中處理會計資料者,其產生之會計報告或資料,由集中處理機關分送各有關機構。(D)會計法§88 各單位會計機關得以其報告逕行分送各該政府之主計、公庫、財物經理及審計等機關。 但有必要時,亦得呈由上級單位會計機關分別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