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leach70005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以下解答為節錄部分法條(A)第44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非驗光所,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B)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 開業。(C)第48條:驗光所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二、違反第十五條第六項所定之驗光所設置標準。(D)第49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二、驗光所違反第二十條規定,對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 醫囑單,未妥為保管或保存未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