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經由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所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多久期限內欲轉讓,仍須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等方式之一為之,欲將其所受讓之股票轉讓時,亦應辦理預先轉讓持股之申報後始得轉讓?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一年
(D)二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Mango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證交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董事、監察人等股票之轉讓方式)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  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  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  為之。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