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ango】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50. 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__%。(A)5% (B)10% (C)15% (D)20%

【評論內容】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六十條之八

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及前各次依同條規定發行且流通在外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總數,加計依第六十條之二申報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前各次已發行而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報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及前各次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評論主題】49. 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公開收購期間不得少於__日,多於__日。(A)十五日、三十日 (B)二十日、四十日 (C)二十日、五十日 (D)十日、三十日

【評論內容】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8條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

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

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

【評論主題】30. 公開發行公司不得在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提出之議案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A)盈餘轉增資 (B)解任董事 (C)減資 (D)董事競業行為之許可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172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

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

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

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

【評論主題】8. 經由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3 款所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多久期限內欲轉讓,仍須依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之 2 等方式之一為之,欲將其所受讓之股票轉讓時,亦應辦理預先轉讓持股之

【評論內容】

證交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董事、監察人等股票之轉讓方式)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

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

  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

  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

  為之。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

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