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公開收購期間不得少於__日,多於__日。
(A)十五日、三十日
(B)二十日、四十日
(C)二十日、五十日
(D)十日、三十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0),C(1),D(0),E(0)
用户評論
【Mango】評論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8條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