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ichael Chu】評論
實體判決&形式判決:(一)區別標準:應以判決內容為斷。凡就訴訟法上事項所為之判決,即為形式判決,而就實體法上事 項所為之判決,則為實體判決。(二)區別實益: ①審判方式不同:形式判決,得不經不言詞辯論為之(§307)。實體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以經 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必要(§221) ②審判內容不同:實體判決,乃關於實體法上事項所為之裁判(§299有罪判決–科刑或免刑判決、 §301無罪判決)。形式判決,乃關於訴訟法上事項所為之裁判(§302免訴判決、§303不受理判決、 §304管轄錯誤判決–諭知移送)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03條 (不受理判決)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相關法條
【阿林】評論
A.C.D都是要經過開庭才得出的結果B.是連開庭都不用開所以答案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