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煥明】評論
第七百六十八條(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解釋/判例】26年上876【相關法規】施行法§8第七百六十八條之一(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立法理由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第七百六十九條(不動產之一般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解釋/判例】26年上442*32年上110*44年臺上1613*60年臺上1317*60年臺上4195*68年臺上1584*89年台上949【相關規定】土地法§54【相關法規】施行法§9第七百七十條(不動產之特別取得時效)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Kay】評論
動產之善意取得: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口訣:五動善(台語:有當選)
【derek801204】評論
主張動產之時效取得人,若為善意並無過失,須經過5年時間才可以取得該動產所有權。 主張不動產之時效取得人,若為善意並無過失,須經過10年時間才可以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最愛小凱<3】評論
動產不動產以所有之意思而和平/公然/繼據占有10年20年以所有之意思而和平/公然/繼據占有+占有之始為善意無過失(非因過失而不知)5年10年時效完成之法效直接取得其所有權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非立即成為所有權人※已登記之不動產依土地法具有絕對效力,不可能是取得時效之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