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穎】評論
二、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99條所稱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係政府規劃或核准之建設,開放廠商自籌資金興建、營運,並經營運而自不特定之第三人收取費用,且自負盈虧。如營運僅係向機關收取費用,而非向不特定之第三人收費者,屬機關辦理採購,非屬前開規定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三、旨案貴府委託廠商辦理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雖由廠商先行自籌資金將非節能路燈全數汰換為節能燈具,並負責維護,惟廠商更換節能燈具及後續維護之費用,仍係由貴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僅係遞延付款,且未向不特定第三人收取費用,廠商未負擔盈虧。旨案委託廠商辦理節能路燈更新及維護工作,屬採購法第2條及第7條所稱之工程及勞務,適用採購法
【0000】評論
(A)屬採購法第99條之態樣,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適用採購。→向機關收取費用,非屬採購法第99條(B)屬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採購法。→向機關收取費用,適用採購法(C)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本案不適用採購法第99條,所以不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其後續履約管理及爭議處理應依採購法規定辦理。(D)由機關就採購法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擇一辦理。→本案不適用採購法第99條,所以不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其後續履約管理及爭議處理應依採購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