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 Hon】評論
校園霸凌案件加害人的同校同學不見得是兒少。例夜間部同學
【金勻】評論
加害人的同校同學,並不是被害人及加害人,即使他是兒少,他也可以成為新聞媒體訪問的對象。
【108社行三等 我要上榜】評論
§69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B)(C)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A)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49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C)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