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公務員甲涉嫌收受賄款,由檢察官乙進行偵查。下列何者,屬於檢察官乙後續依法可行使之權限?
(A)立即帶領警察進入甲之辦公室及住宅,進行搜索
(B)如認定甲之行為並不構成犯罪,作成緩起訴處分
(C)偵查後認為甲之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
(D)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自訴,並且負擔起舉證責任105年學測第4頁社會考科共15頁-4-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29431
統計:A(6),B(34),C(248),D(11),E(0)

用户評論

yl】評論

(B)不起訴是指 檢察官依職權裁量起 訴被告與否後,決定不訴被告之處分 。故檢察官乙認為 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時,應作不起訴處分。(D)自訴 是指 被害人自 己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訴 是檢察官認為被告有高度犯罪嫌疑時,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訴訟。

】評論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即明確否定僅以重罪,即可為羈押理由的正當性。並認為於此場合,檢方不僅須證明被告犯嫌重大,法院亦應審查,被告是否有逃亡、湮滅或勾串證據之虞,而有導致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 甚且還指出,若僅因重罪即來羈押,不僅使被告的防禦權受到限制,而有違武器平等原則,更使羈押偏離防止逃亡與保全證據的目的本質,而使其成為先行刑罰的手段,致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所以這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