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如要保人不為通知,保險人得依保險法第 63 條行使下列何種權利?
(A)撤銷權
(B)解除權
(C)終止權
(D)損害賠償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8627
統計:A(0),B(8),C(10),D(29),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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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cle】評論

第 63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