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何者應視為贈與?
(A)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以致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十足取償者,其免除之差額部分
(B)債務人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以致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十足取償者,其免除之差額部分
(C)債務人經依公司法聲請重整,以致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十足取償者,其免除之差額部分
(D)保證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無償免除其債務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4583
統計:A(34),B(16),C(26),D(343),E(0)
用户評論
【阿成】評論
債務人經依破產法和解、破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或依公司法聲請重整,以致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十足取償者,其免除之差額部分,非本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贈與。
【micky】評論
#遺贈稅法第5條:「財產之移動,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D)保證人因人履行保證責任,在請求權之時效內,故無償免除其債務為贈與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