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榜】評論
第3-1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第11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11條第四項 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所以這邊的主管機關是 勞委會,還是陸委會?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工作=勞工=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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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第11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11條第四項 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所以這邊的主管機關是 勞委會,還是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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