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第30條:公務人員協會與協商案件之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協商所獲致之結果,參與協商之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均應履行。公務人員協會不得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請求締結團體協約。
【涂聖瑋】評論
這算不算是冷門暗器...
【Atta Chang】評論
C第13 條公務人員協會置理事、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就會員中選任D第 38 條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或機關公務人員協會申請爭議裁決時,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及同層級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處理之。 各直轄市、縣 (市) 機關公務人員協會之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爭議裁決申請書,函請銓敘部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銓敘部應於接獲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十四日內組成爭議裁決委員會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