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社會救助法所列之急難救助乙項,下列何者無法適用?
(A)主要家計負責人失蹤致生活陷於困境
(B)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C)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即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D)欠缺車資返鄉未設籍之外國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7948
統計:A(7),B(10),C(86),D(508),E(0)

用户評論

吳家彤】評論

非設籍本市市民流落本市,缺乏車資返鄉,或在本市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死亡者,社會局或區公所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屬於社會福利中於特殊境遇的急難救助部分

waste36】評論

第 21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    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    活陷於困境。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    活陷於困境。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happytai】評論

D選項,條文內容非21條提到的急難救助,與題目不符。可參考社會救助法第22條: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