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muy】評論
(A) 諸羅縣 1684年-1787年(B) 彰化縣 1723年(彰化縣)→1901年(彰化廳)→1950年(自臺中縣分出獨立設縣)(C) 淡水廳 淡水廳,初設於1723年(雍正元年),為台灣清治時期的行政區劃,北台灣政經中心,將原諸羅縣轄區虎尾溪以北設彰化縣,同時設置臺灣府淡水捕盜同知負責稽查北路,兼督捕務。1731年(雍正9年),始正式分割大甲溪以北至雞籠劃為轄區,專歸淡水同知管理,改官職為台灣府淡水撫民同知[1]。(D) 噶瑪蘭廳清嘉慶15年4月(1810/05),總督方維甸奏請噶瑪蘭收入版圖,同年5月29日(1810/06)奉硃批「必須有所鈐制,方可相安無事」,始納入大清版圖。初委候補知府楊廷理籌辦設治事宜,嘉慶17年2月(1812/03)始正式核定設廳,設廳治於五圍...
【chiangpinyi】評論
以歷史的角度來分析東部是最晚開發的區域故選D噶瑪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