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嘉隆】評論
鄰接區是指鄰接一國領海的公海海面 ,性質上仍為公海的一部份,沿海國在該區內對於特定的事項 ,具有管轄權,海洋法公約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沿海國可在毗連(鄰接)其領海稱為毗連區(鄰接區)的區域內行使必要之管制:甲、防止其在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乙、懲治領土或領海內違犯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行為 。依照公約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毗連區(鄰接區)自測定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 24 浬。」此 24 浬意思說明包括領海在內之全部海域。專屬經濟區(經濟海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 200 浬。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我國和平、良好秩序、安全與互惠原則下,得無害通過我國領海,及通過我國領海非屬於無害通過之情形;並規定我國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