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岩田光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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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7條1項4款: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盤查方法)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盤查方法)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盤查方法)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盤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