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enso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此題應尚未著手,僅在預備階段,脫逃罪無預備犯之處罰規定,故乙丙不罰。又,即使認為已著手,惟乙丙二人脫逃前臨時放棄並告知甲,已切斷物理心理影響力,屬共犯之脫離,可單獨討論未遂,惟乙丙二人己意中止犯行,且未生犯罪結果,依刑法第27條第1項成立中止犯,無罪。
【用戶】Kim(已上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己手犯、純正身分犯無法成立共同正犯,應單獨就自己所為論處。本題脫逃罪(刑161)是己手犯,故甲乙丙無法成立共同正犯:又乙丙既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脫逃),當然無既遂、未遂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