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7.通緝犯甲有多次槍砲及麻藥前科,警方據線報認為甲可能於其住處藏有槍械、毒品及其他共犯數名,因此警方乃埋伏探查,發現該住處人員出入複雜,因此決定改埋伏於地下室停車場攔車盤查甲,就在盤查之際,甲開車衝
【評論內容】好怪的題目跟答案...
【評論主題】【題組】Specific pathogen resistant(SPR)
【評論內容】D應該可成立,但因為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才不罰不然根本不構成犯罪又何須討論到阻卻違法階段
【評論主題】【題組】07.「ㄧㄠˋ」匙( )
【評論內容】此題應尚未著手,僅在預備階段,脫逃罪無預備犯之處罰規定,故乙丙不罰。又,即使認為已著手,惟乙丙二人脫逃前臨時放棄並告知甲,已切斷物理心理影響力,屬共犯之脫離,可單獨討論未遂,惟乙丙二人己意中止犯行,且未生犯罪結果,依刑法第27條第1項成立中止犯,無罪。
【評論主題】1 下列何者會構成無權代理?(A)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未得子女同意,在銀行以子女名義開立存款帳戶(B)15 歲之甲未得其父母同意下,經乙授與代理權,而以乙之代理人名義與他人成立買賣契約(C)乙授權甲,由甲
【評論內容】C-不法行為不能代理
【評論主題】19 關於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A)夫於自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2 年內提出婚生否認之訴 (B)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時起,2 年內提出婚生否認之訴 (C)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
【評論內容】民法第1063條第3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評論主題】19 關於提起婚生否認之訴的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A)夫於自知悉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2 年內提出婚生否認之訴 (B)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時起,2 年內提出婚生否認之訴 (C)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
【評論內容】民法第1063條第3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評論主題】4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A)法律行為經撤銷者,原則上視為自始無效(B)須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原則上以承認時發生效力(C)法律行為無效者,以發現時始不發生效力(D)無效之法律行為,即為無效
【評論內容】
B - 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評論主題】50 甲有一輛機車,其子乙將甲之機車賣給知情之丙,乙丙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簽訂買賣契約,同時簽訂租賃契約以代交付。嗣後,乙又將甲之機車賣給不知情之丁,乙丁於 100 年 2 月 2 日簽
【評論內容】動產之所有權以交付為要件
【評論主題】11.甲男在公園裡看見有位漂亮女子乙牽著一條小狗在公園散步,甲為了要跟乙搭訕,特意找乙詢問有關「狗」的話題,並蹲下來伸手去逗弄該狗,沒想到小狗突然間咬住甲的手指頭不放,甲當下立即將狗用力往地上甩,把狗
【評論內容】回雯,是的
【評論主題】【題組】Specific pathogen resistant(SPR)
【評論內容】D應該可成立,但因為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才不罰不然根本不構成犯罪又何須討論到阻卻違法階段
【評論主題】【題組】Specific pathogen resistant(SPR)
【評論內容】D應該可成立,但因為緊急避難阻卻違法事由才不罰不然根本不構成犯罪又何須討論到阻卻違法階段
【評論主題】27.通緝犯甲有多次槍砲及麻藥前科,警方據線報認為甲可能於其住處藏有槍械、毒品及其他共犯數名,因此警方乃埋伏探查,發現該住處人員出入複雜,因此決定改埋伏於地下室停車場攔車盤查甲,就在盤查之際,甲開車衝
【評論內容】好怪的題目跟答案...
【評論主題】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認檢察官所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以裁定限期補正,檢察官逾期未補正,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而檢察官未有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各款情形之一,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時,
【評論內容】第161條1.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2.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3.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4.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評論主題】【題組】⑵請說明為何 N2 及 Cl2 無紅外線吸收而有拉曼效應,請就此現象說明紅外線吸收光譜與拉曼光譜原理的主要差異。(5 分)
【評論內容】A、第74條第1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B、第75條第1項第3款: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C、第75條第2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