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u0625】評論
緩刑期內因過失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得撤銷其宣告
【Benson】評論
A、第74條第1項: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B、第75條第1項第3款: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C、第75條第2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