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之認定,以下何者非認定標準?
(A)個案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 
(B)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 
(C)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 
(D)當事人是否和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2385
統計:A(18),B(3),C(9),D(188),E(0)

用户評論

【用戶】陳又瑄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