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今年當分子♥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原則上,若是因賣方自己之「過失」而意思表示錯誤(例如寫錯標價、寫錯數量等),則當買方在網頁上點選購買之選項後,則賣方即需依其在網站上之標示內容出貨。資料來源:https://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p=3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