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吳】評論
依據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已修正為13,000元第 21 條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一)僱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 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第 1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第四條受託單位受理下列各款失業勞工之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一、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特定對象。二、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勞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日起算。第一項第一款之特定對象如下:一、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