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ny】評論
第 32 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葉玉琴】評論
審計主計 司法警察 關務外交
【林志遠】評論
教育、醫事、交通、公營事業人員(技術人員)的任用可以跟任用法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