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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Chu】評論
考選部答案為:CD(C)「特別犯」又稱「身份犯」,特別犯乃是以身分為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純正特別犯」是指行為人稚有具備特定身分,始能成立犯罪,如公務員犯瀆職罪;「不純正特別犯」是指特定身分只是加重或減輕刑罰事由,如刑法第272之罪。故「純正特別犯」仍可利用他人來達成犯罪。「純正特別犯」如:公務員甲利用其不知情的老婆乙,至廠商處收取賄款,甲即為間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