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 Hsieh】評論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Chung Han Lee】評論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就一樓所說的民法195條作補充:除了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這些是明文規定得以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