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計算相關額度時應遵循之事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一、 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應遵循下列事項辦理:(一)保險業辦理各項資金運用時應以購買成本入帳,並於計算投資部位時,依商品特性予以適當評價,而判斷超限與否應以最近一筆交易之成交價格為評估基準;另非因公司增加投資之因素所致資金運用項目有逾保險法及相關法令所定限額之情況,公司稽核部門應予以追蹤控管,如公司於6個月內仍無法改正前述逾限部位之調整情事,則稽核部門應立即陳報主管機關並提出書面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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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示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計算相關額度時應遵循之事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0101002號一、 保險業辦理資金運用相關事宜,應遵循下列事項辦理:(一)保險業辦理各項資金運用時應以購買成本入帳,並於計算投資部位時,依商品特性予以適當評價,而判斷超限與否應以最近一筆交易之成交價格為評估基準;另非因公司增加投資之因素所致資金運用項目有逾保險法及相關法令所定限額之情況,公司稽核部門應予以追蹤控管,如公司於6個月內仍無法改正前述逾限部位之調整情事,則稽核部門應立即陳報主管機關並提出書面說明及具體改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