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ax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董事及董事會位於公司法第192條起。(A) A 公司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其請求提出後 15 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公司法第203-1條: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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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董事及董事會位於公司法第192條起。(A) A 公司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其請求提出後 15 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公司法第203-1條: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