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ax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發行新股之條文位於公司法第266條起。(A) 公司於以公積抵充,核發新股予原有股東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公司法第267條第一項: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但第五項: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保留員工承購股份之規定,於以公積抵充,核發新股予原有股東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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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發行新股之條文位於公司法第266條起。(A) 公司於以公積抵充,核發新股予原有股東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公司法第267條第一項: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但第五項: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保留員工承購股份之規定,於以公積抵充,核發新股予原有股東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