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董事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不得少於 5 人
(B)非公開發行之非閉鎖性的非 1 人公司之董事依章程規定,不得少於 3 人
(C)非公開發行之非閉鎖性的 1 人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 1 人
(D)閉鎖性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 1 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Nax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請詳公司法第192條起。(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不得少於 5 人>>證券交易法第26-3條: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用戶】fighti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不得少於 5 人→證交法§26-3第1款(B) 非公開發行之非閉鎖性的非 1 人公司之董事依章程規定,不得少於 3 人→公司法§192(C) 非公開發行之非閉鎖性的 1 人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 1 人→公司法§192(D) 閉鎖性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 1 人→公司法§192證交法§26-3第1款:(A)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5人。公司法§192:Ⅰ  (B)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Ⅱ (C)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1人或2人。置董事1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2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Ⅲ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1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Ⅳ 民法第15條-2及第85條之規定,對於第1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Ⅴ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第30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用戶】Nax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請詳公司法第192條起。(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不得少於 5 人>>證券交易法第26-3條: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用戶】fighti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不得少於 5 人→證交法§26-3第1款(B) 非公開發行之非閉鎖性的非 1 人公司之董事依章程規定,不得少於 3 人→公司法§192(C) 非公開發行之非閉鎖性的 1 人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 1 人→公司法§192(D) 閉鎖性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僅置董事 1 人→公司法§192證交法§26-3第1款:(A)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5人。公司法§192:Ⅰ  (B)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Ⅱ (C)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1人或2人。置董事1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2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Ⅲ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1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Ⅳ 民法第15條-2及第85條之規定,對於第1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Ⅴ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第30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