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澱過後繼續努力】評論
甲積欠 20 萬元的房屋租金遲遲不還,歷★...
【孫芝穎】評論
補充:阻止租金請求權時效進行(重新起算):出租人請求、承認、起訴
【蔡大芳】評論
20 甲積欠乙 20 萬元的房屋租金遲遲不還,歷經 10 年後,乙才向甲請求給付租金,甲是否可拒絕給付?歷經 10 年後,乙才向甲請求給付租金給付,已過5年的時效,而產生抗辯權。甲可拒決給付。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抗辯權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A)可以,因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只有 5 年(B)可以,因雙方債權債務關係逾 2 年已消滅(X)債權未消滅,而是產生抗辯權。(C)不可以,因租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有 15...
【藍水靈】評論
做一個很白癡的總結....結論就是任何"租金性質"的金錢糾紛(不管是有契約無契約),自生消開始起算5年內,如果時程已過沒有訴諸法律或行動,5年後,債務人可以無事一身輕的意思,對吧?在白話一點:租一個東西,未付錢,5年以後可以不用付?(是這樣!?還是說任何金錢性質都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