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2s01d342007】評論
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2條(A)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市)為縣(市)政府。
【nina9696】評論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