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要保人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下列何項時,該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A)法定責任準備金
(B)要保人已繳保險費總額
(C)當年度身故保險金額
(D)保單價值準備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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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保險法第 120 條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